近期,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《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》一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,标准编号为GY/T 411-2024。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在数字虚拟人技术规范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,将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数字虚拟人发展提供明确指引。
随着大数据、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,数字虚拟人作为一种新兴技术产物,在短视频、直播等社交媒体领域应用日益广泛。智研咨询数据显示,我国虚拟数字人的核心市场规模已经由2017年的8.1亿元,增加至2023年的205.2亿元,预计到明年将飙升到480.6亿元。然而,行业快速扩张的同时,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逐渐凸显,市场上数字虚拟人的质量参差不齐。在此背景下,《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》的发布犹如一场及时雨。
《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》对数字虚拟人的定义分类、应用场景、形象、驱动技术、平台能力、安全能力提出了规范要求。具体内容如下:
应用场景:数字虚拟人主要应用场景分为内容播报、交互客服、虚拟演播和内容创作等。内容播报包含新闻资讯播报、手语播报等;交互客服包含虚拟客服、智能助手等;虚拟演播包含综艺主持、虚拟演唱会等;内容创作包含影视创作、广告创作等。
形象要求:数字虚拟人形象要符合场景任务设定,在人物形象、表情、服饰等方面得体美观,支持全身、大半身、半身不同景别姿态展示,形象应完好无损,支持装扮、服饰更换,且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驱动技术要求:数字虚拟人应具备算法驱动和真人驱动两种能力。算法驱动能力包括文本驱动、语音驱动和视频驱动等;真人驱动能力则需要借助动作捕捉技术和表情捕捉技术,将真人的动作和表情信息实时映射到数字虚拟人身上。
平台能力要求:数字虚拟人平台要支持多种应用场景和不同类型数字虚拟人的创作,具备数字虚拟人形象的资产管理、业务服务配置及内容生产服务等能力,还应支持形象租赁、选型、音色配置等功能。
安全能力要求: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要对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,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和诚信原则。对真实人脸、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编辑时,应告知被编辑的个人,并取得其单独同意。
业内人士普遍认为,广电总局此次发布的《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》具有极为重要的里程碑意义。它为数字虚拟人产业的标准化、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,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制作水平与产品质量,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发展。同时,也将进一步促进数字虚拟人与各行业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应用,在未来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更为丰富、便捷与精彩的体验。
来源: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